英語學系學生修課相關規定

大學部:


一、本系大學部學生畢業門檻應通過GEPT中高級,TOEIC測驗700分。IELTS6.5級,電腦托福213分,此規定適用於96年度以後入學新生,於大四上開學提出通過證明送系務 會議審核,如有特殊情況或未通過者,由學生向系務會議提出補教教學方法

(96.09.17.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)。

二、本系學生在學期間出國進修,於外國學校選修課程6學分,得認列畢業學分計算

(97.03.07.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)。

三、本系大學部學生選修外系或外校課程6學分,得認列畢業學分計算

(97.04.25.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)。

四、本系課程為全學年修習之科目,需修習上下兩部方完整者,若僅修讀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者,仍可計入畢業學分

(98.01.06.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十二次系務會議通過)。

碩士班:


一、研究生依學生論文題目性質可至外系/外校選修3到6學分,經指導教授書面認可,得併入畢業學分總數計算,惟應申請,經本所同意(96.09.17.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 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)。